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中发现涉嫌刑事犯罪并将案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的,当事人交纳的案件受理费予以退还;移送后民事案件需要继续审理的,当事人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不予退还。
以调解方式结案或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办法明确,经法院调解达成协议的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法院决定。
根据办法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也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办法明确,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按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被告提起反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法院决定合并审理的,分别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办法规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
办法同时明确,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办法规定,二审法院改变一审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的,应相应变更一审法院对诉讼费用负担的决定。民事案件的原告或上诉人申请撤诉,法院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或上诉人负担。行政案件的被告改变或撤销具体行政行为,原告申请撤诉,法院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办法规定,执行案件的申请费实行“先执行、后收费”。执行中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申请费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法院决定。
办法明确,中止诉讼、中止执行的案件,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申请费不予退还。中止诉讼、中止执行的原因消除,恢复诉讼、执行的,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申请费。
按办法规定,破产申请费也实行清算后交纳的办法。向法院申请破产的,诉讼费用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从破产财产中拨付。
2007年4月1日起施行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降低诉讼收费让老百姓打得起官司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日前签署第481号国务院令,公布《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办法规定,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应依照本办法交纳诉讼费用;但办法规定可以不交纳或免予交纳诉讼费用的除外。办法还确立了外国人在中国法院进行诉讼适用国民待遇原则和对等原则。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诉讼费用的司法救助。办法进一步明确了“缓、减、免”交诉讼费用的具体情形。
办法在降低诉讼费用交纳标准方面作了6方面规定。这将大大缓解一些老百姓反映强烈的“打不起官司”难题。
这6项规定是:将财产案件收费比例的起点由现行的4%下调为2.5%;取消其他诉讼费和执行实际支出费用,实行先执行、后收费;将离婚案件涉及财产分割不另行收费的最高限额由财产总额不超过1万元调整为不超过20万元;行政案件不论是否涉及财产一律按件收取案件受理费;当事人申请撤诉、调解结案或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按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
最高法院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根据目前各地法院案件管辖的标准和实际情况,办法施行后,法院尤其是基层法院的诉讼收费将会减少。
办法规定,离婚案件受理费每件交纳50-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0.5%交纳。
办法明确,离婚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法院决定。
根据办法规定,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100-500元。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0.5%交纳。
对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办法规定,没有争议金额或价额的,每件交纳500-1000元;有争议金额或价额的,按财产案件的标准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