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多学者认为离婚损害赔偿本质上是一种精神损害赔偿,但在离婚案件中难以确定是否存在精神损害及损害的程度,也难以确定赔偿的标准。[6]我认为,离婚损害赔偿决不仅仅是一种精神损害赔偿,还包括人身伤害赔偿。离婚损害赔偿是建立在侵权责任之上的,造成离婚损害赔偿的破坏婚姻家庭关系行为既可能侵害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也可能侵害婚姻当事人的人身权。表现在侵害财产权上,主要有将夫妻共同财产用作没有扶养义务第三者的供养费用,如为第三者置地购房、购买衣物、提供生活费用等等。侵害婚姻当事人人身权主要表现为损害一方当事人的名誉权、配偶权以及身体权、健康权等等。因而,离婚损害赔偿包括财产损害赔偿、人身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对于重婚,如果因为重婚侵害到婚姻另一方的财产权,如重婚者为第三者提供了生活费用、生活物资、生产物资和产业以及其他经济开支等,除了将这些财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外,还应另外判决重婚者予以相应赔偿,以惩罚重婚者;对于在重婚中有过错的第三者,应判决其与重婚者承担共同赔偿责任;对于因为重婚导致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的,还应判决加害者向受害人做出人身损害赔偿;对造成受害人精神损害事实的,则应同时判决加害人赔偿精神损失。
对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由于同居与重婚只是在名义上有所不同,它们在侵害的对象、侵害的形式、侵害的内容以及结果上都是一致的,因而其赔偿的原则和内容也与重婚没有区别。
对于家庭暴力,受害人不仅会受到身体的伤害,还可能在长期的暴力下造成精神的损害,对此,应分别予以人身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对于在家庭暴力中造成财产损害的,施暴者应予以赔偿;受暴者因反抗暴力而损害的财产损失以及出于自卫和避险而对施暴者造成的身体伤害可以并应当免除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