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加害人的具体情况。所谓加害人的具体情况就是要考虑加害人的社会地位、社会影响能力等。在实际生活中,导致离婚的过错方多是一些在经济上具有明显优势、社会地位较高的“成功人士”,往往引起的社会影响也较大,所以也有必要对加害人的情况进行分析,以酌定具体的赔偿数额。
(2)受害人的具体情况。受害人的具体情况主要是指受害人的社会地位、谋生能力、年龄、健康状况和经济来源等情况。在《精神损害赔偿解释》中,明确了要考虑侵害人的经济能力,但在司法实践也应考虑到受害人的经济能力。如果受害人的经济状况较差,也应适当提高赔偿的标准。同时,还应考虑到受害人在这一过程中,是否有过错以及过错的大小。
(3)当地平均生活水平。如前所述,我国各地生活水平不平均,差异较为明显,对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也有一定的影响。法官应充分地考虑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并结合其他因素确定最终的赔偿数额。
(4)加害人的事后态度。由于离婚往往是由众多社会因素所导致,不能一味的局限于表面的原因。所以,在确定赔偿数额时,要考虑到加害人的事后态度。如果加害人事后认错态度较好,或者受害人谅解了加害人,这些情况也成为影响赔偿数额的原因。
(5)其他情况。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前提是婚姻关系的结束,那么,由此会产生子女抚养、家庭财产的分割等问题。所以,在具体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时,还应考虑到其他情况,比如:夫妻用于家庭劳动和子女抚养、教育上的时间和费用等因素。
很显然,以上这些因素只是概括性的标准和因素,在具体实践中,要求法官根据具体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法律规定,运用自由心证,综合考虑以确定赔偿的具体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