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前文分析,婚外恋离婚损害赔偿是一种侵权责任,而根据侵权责任构成的一般要件,侵权方必须对其侵权行为具有主观上的过错。虽然重婚、同居一般都需有主观过错的要求,但对于没有主观过错但事实上已构成重婚或同居的情况,是否无过错方就无权向重婚方或同居方主张离婚损害赔偿了呢?对此《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也未作规定,但根据有关重婚罪的司法解释,对于遭受自然灾害外流谋生而重婚的;因配偶长期外出下落不明,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又与他人结婚的;因强迫、包办婚姻或婚后受虐待外逃重婚的;被拐卖后再婚的,因行为人没有主观罪过,都不以重婚罪论处。由此可见,对于无主观过错但已构成事实重婚的行为,刑法将不予追究其刑事责任。基于离婚损害赔偿的侵权责任性,在法律未明文规定重婚、同居所致侵权应承担严格责任或推定过错责任的情况下,应认为婚外恋离婚损害赔偿责任是一种过错责任,行为人对其行为具有过错应成为构成婚外恋侵权的必要条件之一。因而笔者认为,婚姻法在此借鉴刑法需有行为人主观过错的做法,将更有利于公平、公正地处理婚外恋的离婚损害赔偿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