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军在一家电脑公司任销售经理,平时没事总喜欢上网。今年初的一天,张芳在家休息。她闲来无聊,打开电脑上网时发现,地址栏里有几个不熟悉的网址。张芳好奇中打开后发现,这些都是黄色网站,内容不堪入目。随后,她又在回收站里发现了几段极其淫秽的视频。张芳当即感觉面红耳赤,羞愤不已。
“家里除了我,就只有吴军上网了,这些肯定是他干的。”张芳断定是吴军所为。待吴军下班回家后,面对张芳的质问,他并没有否认,并认为看看很正常。
“看黄色网站能算正常?”张芳认为这是一个严重的个人品质问题,两人当即发生了激烈的争吵。见丈夫丝毫没有认错的样子,张芳愤怒地表示要离婚,并要求吴军赔偿其精神损失。对此,吴军表示,离婚可以,至于赔偿则不可能。
昨日,张芳就此问题,向湖北金卫律师事务所关欣律师咨询,对丈夫的这种行为,如果起诉离婚,她能不能得到赔偿?
关欣律师认为,《婚姻法》规定,因对方过错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具体到本案,吴军的行为虽是导致双方离婚的原因,但其过错行为不属于法定的过错赔偿范围之列。因此,张芳无法以此主张赔偿。但由于吴军在离婚问题上确实存在过错,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张芳在拿到具体证据的情况下,可以要求多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