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因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要求离婚的案件,受害一方可以根据人身损害后果,在离婚的同时,要求对方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根据《民法通则》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法律法规,离婚损害赔偿涉及的赔偿项目主要有:.
(1)医疗费,是指因受到配偶人身损害,为接受医学上的检查、治疗与康复训练所必须支出的费用。不仅包括已支付的医疗费用,还包括后续治疗费。后续治疗费的标准,一般结合受损害情况及医疗单位出具的诊断证明来综合判定。
(2)误工费,是指因受到配偶的人身侵害后,为接受医学检查及治疗、康复训练,因无法从事正常的工作或劳动,而造成的劳动收入损失。
(3)护理费,是指因遭受配偶的严重人身侵害,在接受治疗期间,因缺乏或部分缺乏生活自理能力而需要他人进行生活护理,所应支付的护理费用。护理费的内容可以是,专人的雇佣费用,也可以是亲属的误工损失,护理人员具体参照受害情况而定。
(4)交通费,是指因遭受配偶的人身侵害后,受害者本人及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而发生的实际交通费用。
(5)住宿费,是指因遭受配偶的人身侵害后,需要到外地接受治疗,受害者本人及必要的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用。
(6)住院伙食补助费,是指因遭受配偶的人身侵害后,受害者在住院治疗期间的伙食补助所需要的费用。
(7)营养费,是指因遭受配偶的人身侵害后,受害者在住院治疗期间需要补养身体所需要的费用。营养费的标准一般参照医疗机构出具的意见确定。
(8)残疾赔偿金,是指因遭受配偶的人身侵害后,受害者在接受治疗的情况下,仍留有残疾,所应承担的赔偿费用。
(9)残疾辅助器具费,是指因遭受配偶的人身侵害后造成残疾,为实现正常的生活需要配置辅助功能器具而发生的费用。
(10)被扶养人生活费,是指因遭受配偶的人身侵害后,导致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由对方支付受害方应承担的赡养费用。
2.财产损害赔偿
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第28条之规定,婚姻法第46条所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两项赔偿内容。由此反映在财产上的损失,既可以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求体现,也可以单独提起。
离婚案件中的财产损害赔偿,既可以是因为一方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也可以是因为一方在夫妻感情破裂期间,故意损坏夫妻共同财产或另一方的个人财产。隐匿、转移的夫妻共同财产,既可以是实物性的财产,如房屋、存款、贵重物品等,也可以是公司的股份。
在实务中,对于财产损害的赔偿要求,通常先反映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倾斜。在没有夫妻共同财产,或者是现有的夫妻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对财产的损害的,可以要求从对方的个人财产中支付。
3.精神损害赔偿
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是由于配偶一方实施如重婚,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行为,造成无过错方精神上的痛苦和内心的创伤,最终导致婚姻关系破裂、无过错方就其所受到的损害要求承担的赔偿责任。
相较于民事行为当中的精神损害赔偿行为,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有以下特征:(1)离婚精神损害的赔偿主体是夫妻;(2)过错方侵犯的是配偶的人格权与配偶权;(3)过错方主要违反了婚姻义务;(4)过错方的行为,不仅导致了配偶的精神损害,并且直接引发了离婚的事实。
对于离婚精神损害的赔偿标准,由于法律并未作出明确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对离婚损害赔偿的判定一般根据以下四个方面来掌握:(1)损害后果的严重程度,即受害方遭受的精神创伤的严重性;(2)过错行为的恶劣程度;(3)过错行为与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4)过错方的支付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