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离婚过错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发生原因,只有在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五种情况下,离婚时无过错方才可以提起损害赔偿的请求。
(二)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从权利主体看,《婚姻法》仅规定了无过错的配偶有权在离婚时可以请求,其他家庭成员如要提起损害赔偿的请求应当依照《民法通则》关于侵权的规定。在发生混合过错的情形下,即配偶双方都有过错,尽管二人的过错有大小之分,但都不得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从义务主体来看,实施违反《婚姻法》的过错行为给夫妻一方造成损害的除了配偶他方,亦有可能包括婚姻关系外的第三人,《婚姻法》本身没有规定实施破坏婚姻关系违法行为的第三人是否要承担法律责任,因此,不宜将第三人作为离婚过错损害赔偿的义务主体。
(三)离婚过错损害赔偿责任请求权的发生时间,仅在离婚时提起。因为,只有这样才可以避免因时过境迁,法院难以调查取证,才可以促使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
(四)离婚过错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不论是协议离婚的情形,还是诉讼离婚的情形,无过错方均可以提起损害赔偿的请求。在协议离婚时,双方可将协商一致的赔偿数额及给付时间等内容作为离婚协议的一部分;诉讼离婚时,双方就赔偿形式、数额与给付时间亦可协商,协商不成由法院判决。
(五)离婚过错损害赔偿金数额的确定,由于目前还没有关于离婚过错损害赔偿金额如何确定的规定,因此应根据个案从以下方面斟酌确定具体数额:
(5)夫妻双方已用于子女教育或须用于子女受教育的时间和费用;
(六)离婚过错损害赔偿金的给付方式,原则上应一次性给付,如一次性给付有困难的,可以分期给付,但无过错方可以要求执行分期给付的提供财产担保。
《婚姻法》修订前,没有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制度,对于离婚过错方对无过错方造成的损害,离婚时法院都未责令过错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对离婚过错方的违法行为未作处理。《婚姻法》修订后第一次确立了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制度,有效地保护了无过错配偶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