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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及其完善思维导图

待我归兮
2023-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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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及其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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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2001年修改后的《婚姻法》第46条确立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规定了婚姻关系中一方当事人实施了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四种违法行为之一,并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提起离婚损害赔偿。该制度是对我国婚姻保障制度的重大完善和补充,不但丰富了我国婚姻家庭制度的内涵,同时为无过错方在离婚时主张损害赔偿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随着新《婚姻法》的实施,不断涌现出的新情况和大量的司法实践都对此制度的完善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本文拟对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若干问题进行初步的探讨,并对其完善提出一些看法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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