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该问题,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为了保障当事人的诉权,法院应该受理此案;另一种观点认为,该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人民法院立案亦应依法立案,于法无据的诉请不应立案。
对此,笔者认为,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及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对此从法律上确定了赔偿责任主体,没有对婚姻外第三人的责任予以界定。并且,笔者认为,从感情角度讲,第三者的介入也只是导致婚姻破裂的外在因素,真正主导婚姻是否存续的根本原因在于婚内的双方当事人,第三者的介入不必然导致婚姻的破裂,如果没有婚内有过错一方的内在因素,也不会导致婚姻的破裂,第三者并非完全过错的责任主体。所以婚内无过错一方要求婚外第三者赔偿的要求于情、于法都缺失一定的要件。
根据这种情况,如果婚内无过错方确实遭受损害的,应依法向婚内有过错的当事人要求损害赔偿,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对第三者我们只能从道德上对其予以评价、谴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