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复制权。复制权是指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版等方式将作品制成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它是著作财产权中最基本的权能。复件就是原作的再现。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10条第1款第(五)项的规定,复制可以解释为,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成一份或者多份的行为。
2、表演权。表演权,也叫公演权、上演权,是指著作权人公开表演自己创作的作品或者许可他人表演其创作的作品的权利。表演权的内容包括两项,一是作者有权自己表演或授权他人表演其作品;二是作者可以禁止他人未经许可而表演其作品,若他人未经许可而表演其作品即构成侵权。我国《著作权法》将“表演权”明确解释为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此处的表演形式包括口头表演,借助放映机、录像机、录音机等机械设备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等等。
3、广播权。广播权,是指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或者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4、展览权。展览权,也叫“公开展出权”,是指公开陈列展出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复制件的权利。展览权的内容,主要指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许可或禁止他人公开陈列、展览或在公共场所放置其享有著作权的作品。我国《著作权法》中展览权的对象仅限于美术作品与摄影作品。
5、发行权。我国《著作权法》将发行权解释为“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发行权是著作权人所享有的一项重要传播权。只复制而不发行,作者的权益就难以实现,复制也就失去了意义。因此,世界多数国家的著作权法都规定了发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