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介绍: 陆某(女)与车某(男)于2002年12月登记结婚,婚后于2004年6月育有一女,开始夫妻感情尚好,后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从2007年3月开始,双方分居,陆某随即外出打工。2007年9月,陆某起诉至法院要求与车某离婚。 本案在诉讼过程中,陆某与车某自愿离婚。经人民法院调解,双方亦就子女抚养等相关问题达成一致意见。但在涉及如何分配陆某在与车某分居期间外出打工所得工资30000元这个问题上,双方产生了分歧。车某认为此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工资收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陆某坚持认为此款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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