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念:人格权,是指权利人对其自身主体性要素及其整体性结构的专属性支配权。
二、分类:人格权依客体究竟是物质性人格要素还是精神性人格要素分为物质性人格权和精神性人格权。
第一节物质性人格权物质性人格权,是自然人对于物质性人格要素的不可转让的支配权。
一、生命权1、意义:生命权是自然人以其性命维持和安全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
2、侵害与救济:侵害的判断并不困难,但救济却相当困难。至于损害赔偿则涉及到许多法律伦理问题和逻辑问题,以及赔偿数额类型化和定量化的问题。
二、身体权1、意义:身体全是自然人对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支配权。2、侵害与救济:最常见的侵害类型是殴打,以及机器、机动车、动物、建筑物等导致的物理伤害。救济手段则是正当防卫、紧急避险,以及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恢复原状、损害赔偿请求权。
三、健康权1、意义:健康权是自然人以其器官乃至整体的功能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2、侵害与救济:侵害常伴随对身体全的侵害而生,也有单纯侵害健康情形:有害物质对生理健康的侵害,心理健康的侵害。
四、劳动能力权1、意义:是指自然人以其脑体功能利益为内容的物质性人格权。2、侵害与救济:往往相伴与身体侵害,救济与身体、健康相同。第二节精神性人格权精神性人格权,是指自然人对其精神性(心理性)人格要素的不可转让的支配权的总称。
一、标标型人格权
(一)姓名权1、意义:自然人对于姓名设定、变更、专用的人格权。2、内容:(1)设定权(2)专用权,对专用权的侵犯形态:A冒用他人姓名B、盗用他人姓名C、干涉他人姓名的使用
(二)肖像权1、意义:自然人对于肖像的制作全和标表使用权。2、内容:(1)制作权(2)专用权,对专用权的侵害形态:A、擅自为他人制作肖像B、擅自公开发表他人肖像C、擅自使用他人肖像
二、自由型人格
权(一)身体自由权1、意义:以身体的自由不受非法干涉为内容的权利。2、要件:侵害他人身体自由以无合理方法离去为要件
(二)内心自由权1、意义:以意思决定的独立和不受非法干预为内容的人格权。2、侵害形态:诈欺、补发强制他人接受思想观点、接受或者变更生活方式以及宗教信仰等。
三、尊严型人格权
(一)名誉权1、意义:是以名誉的维护和安全为内容的人格权。2、侵害样态:(1)以言论直接贬损他人名誉(2)以不正当的检举揭发或者起诉而贬损他人名誉。(3)因对集体的评价而使其成员名誉受损。
(二)荣誉权1、意义:是对荣誉不可转让的支配并享受其利益的人格权。2、侵害样态:(1)不法否定荣誉(2)不法侵夺、毁损或毁灭荣誉证书、证物。
(三)隐私权1、意义:自然人私生活不公开权。2、内容:(1)隐私权,即对隐私事实加以控制、隐而不宣的权利。(2)公开权,对隐私事实予以公开的决定权和实施权。3、侵害样态:(1)窥探、录制他人私生活事实(2)擅自公开他人隐私事实(3)捏造事实,使第三人对当事人的私生活产生误解(4)不法搜身,包括不法同性搜身。
(四)贞操权1、意义:不为婚外性交的权利,实质上为姓的尊严及自由。2、侵害及救济:主要侵害为强奸,救济同自由权。第二章身份权我校将亲属法单列为一门课程,所以在此不再介绍该部分内容。
一、继承的意义1、意义:继承,是指自然人死亡之后,其近亲属按照其有效遗嘱或法律的具体规定,无偿取得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2、特征:1、继承是指自然人依法取得其死亡近亲属的遗产。2、继承是按照死亡近亲属的有效预祝或法律的具体规定,无偿取得该死亡近亲属的遗产。
二、继承的构成要件1、近亲属中有人死亡2、死亡近亲属有遗产3、死者有继承人且继承人未丧失继承权4、继承人行使继承权接受遗产第二节继承权一、继承权的意义意义:继承权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的,能够无偿取得其死亡近亲属的遗产的权利。1、继承权是财产权2、继承权是近亲属之间相互享有的财产权3、继承权是继承人依法享有的、能够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4、继承权是继承人无偿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无对待给付的义务
二、继承权的特征1、权利发生条件的限定性和唯一性:近亲属身份权2、权利效力具有二阶性:从继承期待权(客观权利)到继承既得权(主观权利)3、权利行使期间的短暂性:防止财产无主现象的发生4、权利标的的总括性
三、继承权的性质三种观点:1、因亲属身份而享有的取得财产的方法2、物权,《奥地利民法典》第523条3、基于近亲属身份权而发生的遗产取得权,是一种准物权,具有对人效力(对遗产管理人、遗嘱执行人)核对是效力,但原则上属于对世权。四、继承权变动(一)取得:自然人间发生近亲属关系时
(二)行使1、主体:被继承人死亡后,继承开始时,按照法律规定或有效遗嘱,能够参加继承关系取得遗产之人。2、表现:继承开始后,遗产处理前,接受继承或者不作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3、结果:取得应继承遗产分额的所有权(三)放弃1、意义: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继承人明确作出不继承遗产的意思表示。 2、构成要件(1)继承人需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做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2)继承人须明示其放弃意思(3)继承人不得因放弃继承权而不履行法定义务
(四)丧失1、意义:是指继承人因有继承法规定的不法行为,被人民法院取消其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亦称继承权的剥夺。2、情形:(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3)遗弃被继承人或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4)伪造、篡改、销毁被继承人所立遗嘱,情节严重的第三节继承法一、继承法的意义:调整遗产移转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我国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继承法的性质1、财产法2、继承法是巩固、发展家庭职能、维护家庭关系的财产法,其适用范围有局限性3、继承法是强制性法律三、我国继承法的基本原则1、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继承权的原则2、继承权男女平等原则3、养老育幼、扶助残疾人的原则4、法定继承为中心的原则5、限定继承原则第四节继承权的主体一、继承人的意义及资格继承人是按照继承法的具体规定,对其近亲属的遗产享有继承权的自然人。
二、继承人的范围(一)配偶(二)子女(三)父母(四)兄弟姐妹(五)祖父母、外祖父母(六)对公婆或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或丧偶女婿第五节继承权的客体一、遗产的意义及性质(一)定义: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二)性质:1、财产性2、存续时间的特定性和短暂性3、合法性4、被继承人生前个人所有性5、内容的双重性二、遗产的范围1、个人收入2、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3、林木、牲畜、家禽4、文物、图书资料 5、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6、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7、其他合法财产
一、非继承人的遗产取得权的意义和特征
(一) 定义:指继承人之外的权利人,按照继承法的规定享有的、取得死亡自然人遗产的权利。
(二)特征:1、权利人是死者继承人之外的自然人、法人或国家。2、权利的效力虽亦为取得死者的遗产,但一般都比继承权的效力强。
二、种类1、与被继承人有抚养关系的非继承人的遗产适当分得权。2、受遗赠人的遗产受益赠权。 3、遗赠扶养协议扶养人的遗产受遗赠权。4、国家或集体所有制组织收取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的权利。5、国家为清理死者生前所欠税款而取得其遗产的权利。6、死者生前的债权人为清理死者生前所欠债务,取得其遗产的权利。7、集体组织对五保户"遗产"的取得权。
一、意义及特征(一)意义:法定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生前未立遗嘱处分歧遗产或遗嘱无效时有其全体继承人按照法律规定的继承顺序、遗产分配原则等继承其遗产的继承方式。
(二)特征:1、继承人范围法定2、继承人的继承顺序法定3、遗产分配原则法定二、适用条件1、被继承人生前未立遗嘱处分其遗产2、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受遗赠人放弃遗赠3、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4、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5、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6、遗嘱未处分的遗产第二节法定继承人的继承顺序一、法定继承人的继承顺序(一)意义:指继承法直接规定的继承人继承遗产时的先后次序。(二)依据:1、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婚姻关系2、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血缘关系的亲近程度3、近亲属间共同生活的密切程度和抚养关系的状况(三)我国继承法的规定1、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2、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二、代位继承(一)意义:指继承权的子女先于其父母死亡并由晚辈直系血亲的,其父母死亡后遗产按照法定继承方式继承时,先往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其继承地位,取得其应继承的遗产分额。(二)要件:1、被继承人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2、被继承人的先亡子女有继承权3、代为认为被代为人的晚辈直系血亲4、代位继承发生于法定继承中(三)效力:1、代为人替代被代位人的继承地位,与第一顺序到其他继承人共同继承,按均等预案则分配被继承人的遗产。2、第一顺序在五其他继承人继承的,由代为人独占继承,取得全部遗产。三、转继承(一)意义:指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分割前,未放弃继承权的继承人也死亡的,其应得遗产分额由他的继承人继承。(二)要件:1、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分割前继承人死亡2、继承人未放弃继承3、由死亡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其应继承的遗产分额第三章遗嘱继承
一、意义:是按照被继承人生前所立合法遗嘱继承遗产的继承方式。
二、特征:1、被继承人合法遗嘱的存在为前提2、遗嘱以承人虚伪法定继承人,但不受继承顺序限制3、遗产的遗转,不受法定继承的遗产分配制度的限制第二节遗嘱一、意义和特征(一)意义:遗嘱是死者生前所为并与其死亡后生效的,处分其遗产或事务的单方的要式法律行为。(二)特征:1、单方法律行为2、处分行为 3、死因行为4、法定要式行为5、亲为行为二、有效要件(一)形式要件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二)实质要件1、遗嘱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得取消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4、只能处分个人合法财产5、内容不得违反社会公德和公共利益三、变更、撤销和执行 (一)遗嘱的变更:指遗嘱人依法变动、更改遗嘱的部分内容的单方要式行为。(二)遗嘱的撤销:指遗嘱人依法取消原立遗嘱全部内容的单方要式行为。
(三)遗嘱的执行:指遗嘱人死亡后,又遗嘱继承人或遗嘱指定的其他人,全面真实地实现遗嘱的内容。第四章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第一节遗赠一、意义:遗嘱人以遗嘱将其遗产中的财产权利的一部或全部,无偿给与继承人之外的个人、集体或国家,于遗嘱人死亡时生效的单方要式行为。二、特征:1、单方要式行为2、标的仅是遗产中的财产权利3、受遗赠人是继承人以外的个人、集体或国家4、死因行为5、无偿性财产给与行为第二节遗赠扶养协议一、意义:遗赠人与继承人之外的约定扶养人订立的,有扶养人承担遗赠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取得遗赠人以产权利的协议。二、特征:1、双方法律行为2、双务合同3、扶养人与被扶养人间无法定扶养关系4、内容地实现分两个阶段三、效力1、扶养人的权利:(1)被扶养人死亡后,按照协议取得遗产(2)被扶养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协议解除的,有权请求被扶养人偿还已支付的供养费用2、被扶养人的权利:(1)对扶养人享有按协议接受扶养的权利(2)扶养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协议解除的,有权不补偿扶养人已支付的供养费用,拒绝扶养人的受遗赠的要求第五章遗产的处理第一节继承的开始一、开始的时间:被继承人死亡时
(一)通知:继承开始后,直到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应当及时通知其他继承人和遗嘱执行人。(二)保管: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存有遗产的人有保管义务。第二节遗产的分割及原则一、意义:共同继承人或继承人与其它遗产取得权利人,按照各自的应得遗产分额分配遗产的法律行为。二、分割原则:1、分清遗产与共有遗产2、无遗嘱的按法定继承3、必须为胎儿保留应继承份额4、清偿被继承人生前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5、不得损害遗产效用和价值6、为无法通知的继承人保留应继承份额7、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死者生前所在集体所有制单位或国家所有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