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3.66元是国家上年度(即2006年)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日平均工资,是国家统计局3月22日最新公布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赔偿工作办公室有关负责人介绍,按照日平均工资标准计算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赔偿金,这是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的,即: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国家赔偿法采用的是既统一又灵活的标准,即不分收入高低,有无收入,不管是在经济发达地区,还是在经济相对落后的地区,只要人身自由权受到侵害,每日的赔偿金都按照国家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这位负责人指出,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应当以国家统计局年度统计数字确定。需要指出的是,计算标准是平均“工资”,而不是平均“收入”。
“国家赔偿金赔的不是‘误工费’,因此,无论是亿万富翁,还是身无分文的人,在人身自由受到侵犯时,对人身自由的赔偿标准应该是一样的。”这位负责人指出,不分地区、不分收入统一的国家赔偿金,体现了在人身自由这一人的基本权利面前人人平等的法律精神。
“国家职工每天工作8小时,而被羁押人员是24小时都在监狱或看守所里,赔偿标准为什么不是工资标准的3倍?另外,失业人员和农民不是城镇在岗职工,是否也适用这个标准?”
对于这些问题,这位负责人指出,解决人身自由损害赔偿,首先要解决人一天的行为价值多少,但就像人的自由一样,它是无法用金钱衡量的,它不像财产损害那样可以实际衡量。因而对于人身自由损害赔偿,只能人为确定一个标准,这是一个方法问题。立法在确定这个标准时,采用的方法是综合考虑合理赔偿当事人损失、考虑人们实际收入、考虑社会经济发展和财政承受能力等,因而从这个意义上讲,最终采用日平均工资,只是为人身自由损害赔偿确定一个较为明确的计算标准,是方法意义上的,是为实践操作而确定的,并不是说人的自由一天就值这么多钱,更和工资收入没关系,失业人员和农民也同样适用这个标准。
对于为什么要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而不是由办案人员承担赔偿责任问题?这位负责人指出,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原因主要有两个:一是办案人员是代表国家执行公务,是国家行为,而不是个人行为;二是个人财力有限,由他们赔偿,受害人可能难以及时有效获得赔偿。
这位负责人同时强调,国家承担赔偿责任,并非办案人员可以违法而不承担相关责任,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对刑讯逼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等以及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办案人员,国家要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还要追究刑事责任。
这位负责人介绍,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不断发展,职工日平均工资不断提高,人身自由损害赔偿标准也将逐年递增。
这位负责人说,国家赔偿法1995年1月1日生效,当时的赔偿标准是17.76元,2007年的人身自由损害赔偿标准为83.66元,比2006年的人身自由损害赔偿标准增加了10.36元,大约是1995年标准的5倍。
这位负责人同时强调,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和人民法院不得向赔偿请求人收取任何费用。对赔偿请求人取得的赔偿金不予征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