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明哲说,1998年5月,他被深圳市交管局龙岗交警大队聘为宣传室宣传员。1999年5月,龙岗交警大队曾向他传达了深圳市公安交管局《关于加强宣传报道的通知》,通知第四条稿费奖励和评比中写道:“个人发稿80篇或80篇以上者报立个人三等功,并年终给予奖励人民币2000元。”
看到这份通知的明哲受到了莫大的鼓舞。他在起诉状中写道:“我根据要求,积极开展宣传报道工作,广泛搜集宣传线索,左眼视力由1.2熬成0.6,终于创出了全年发稿200多篇的成绩。”据他说,1999年12月底,龙岗大队将他该年发稿的复印件报送给了深圳市交管局,但一直到2000年6月,评立功、评先进的宣传积极分子名单均迟迟未能公布。
“2000年12月,我偶然发现了市局根据《关于加强宣传报道的通知》下达的评功、评先进通知,才知道龙岗大队被评的三等功和2000元奖金被张冠李戴,没有落实给我,反而给了一个从来没有发过一篇稿的财务室出纳。”据明哲反映,此后他多次要求大队按照文件规定给予其三等功,大队以他不是正式民警,不适用该文件为由,予以拒绝。明哲遂以龙岗大队和深圳市交管局侵犯其荣誉权为由,将对方告上法庭。
“关于是否给明哲报请三等功是一个行政单位内部的管理问题,不属于民事纠纷。”在昨天的庭审中,龙岗大队的代理律师说。他指出,根据深圳市交管局《关于加强宣传报道的通知》,“个人发稿80篇或80篇以上”只是报立个人三等功的必要条件,并不意味着谁写了80篇报道,谁就可以立功。
关于明哲提出的“大队以他不是正式民警为由,不予立功”一说,龙岗大队的代理律师辩称,大队绝非只因为明哲是临时招聘员工,就草率第做出不予立功的决定。同时,这名律师还认为,根据有关规定,获得了荣誉称号的公民、法人才享有荣誉权,明哲没有立功,何来侵犯其荣誉权一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