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庭审中接打电话、怒斥当事人……今后,如果法官出现这样的行为,将被庭审音像全程记录。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庭审活动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其中明确要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第一审普通程序和第二审程序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应当对庭审活动全程同步录音或者录像。
近年来,有媒体报道法官在法庭上行为不检,但是由于这不属于法庭记录的内容,致使人民法院查处时找不到相应的证据,既无从处罚涉事法官,又难以有力回应媒体质疑。
“对法官庭审活动缺乏有效监督是出台这一规定的目的之一。”最高人民法院司改办负责人今天对《法制日报》记者说。
据悉,这是最高人民法院首次对庭审活动录音录像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庭审记录是人民法院法庭活动的记载,具有诉讼证据的性质,是人民法院对案件作出裁判的重要基础。当前我国法庭记录主要采取传统笔录和电脑录入两种方式。
在最高人民法院司改办负责人看来,这两种记录方式都是文字记录方式,除了少数书记员可以记录下来法庭上的原话,一般只能记录法庭上语言的大概意思。
“如果对庭审进行录音录像,可以对法庭笔录起到较好的辅助作用,即使出现漏记、错记的现象,也能够通过核对录音录像进行纠正。”这位负责人强调,当诉讼参与人对法庭笔录有异议时,以前由于缺乏有说服力的核对依据,容易导致书记员与当事人形成争执,这也可能成为当事人对案件提起上诉或者申诉的理由,对庭审进行录音录像,则可以解决这一问题。
庭审录音录像还可以为认定破坏庭审秩序行为提供证据。近年来,当事人在法庭上的过激行为时有所现,冲击法庭、辱骂法官、毁损证据等破坏庭审秩序的行为有所增多,法官人身安全受到威胁,但是对这些行为人进行处罚的却相对较少,其中一个原因就是缺乏认定破坏庭审秩序行为的证据。
“虽然有时法庭笔录上会有所反映,但是往往过于简单,记录不够完整、具体,难以作为进行处罚的依据。”这位负责人坦言,最高法希望通过对庭审进行录音录像,运用现代科技解决上述问题,这也是人民法院一项重要的司法改革项目。
按照这一规定,庭审录音录像应当由书记员或者其他人员自案件开庭时开始录制并告知诉讼参与人,至闭庭时结束。除休庭和不宜录音录像的调解活动外,录音录像不得间断。
之所以对某些调解活动不要求录音录像,据这位负责人解释,是因为调解活动往往涉及到案件以外的一些信息,并且当事人一般也不希望被录音录像,这样以便于达成调解协议。
规定还要求,人民法院应当在审判法庭安装录音设备,有条件的应当安装录像设备。
谈到这样规定的原因,这位负责人称,由于全国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可能在一些法院还不能很快按照要求安装录音录像设备,对此,规定没有作出时间上的强制要求。“从整体上看,规定提出的对庭审进行录音录像的要求已经充分考虑了我国法院系统的实际情况。”
据悉,最高人民法院将在适当时间检查各地法院落实规定的情况,尽快促使庭审录音录像的普及。
规定要求,对第一审普通程序和第二审程序案件的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对于简易程序及其他程序案件,根据需要对庭审活动录音或者录像。
最高人民法院司改办负责人称,对第一审普通程序和第二审程序案件的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是因为这些案件相对重大复杂,审理程序本身要求规范,有必要用录音录像将法庭审理活动的详细情况记录下来。
考虑到简易程序案件解决矛盾纠纷的实际需要,避免录音录像加重当事人的心理负担,以及人民法院迅速审结案件的实际情况,故对于简易程序案件、不具备录音录像条件的巡回审判不要求一律录音录像,但是应当根据需要来决定是否对庭审活动录音或者录像。
实行庭审录音录像的同时,如何保护个人的隐私?这位负责人告诉《法制日报》记者,庭审录音录像不同于庭审直播,它对于司法公开的主要意义在于使庭审活动具有可事后复查性。
庭审录音录像具有案件材料的性质,规定要求以光盘等方式存入案件卷宗,和其他案件材料一样,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任何人不得复制、拍录、传播庭审录音录像。
由于录音录像自身易传播的特点,如果不具备当事人、辩护人、代理人等在人民法院查阅的条件,人民法院可以将其存入副卷,以避免被不法复制、拍录、传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