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XXXX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上诉人重庆市XXXX网吧(以下简称XXXX网吧)与广东XXXX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XX公司)、原审被告上海XXXX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XX公司)、原审被告许XXXX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6日作出(2010)渝一中法民初字第XXXX号民事判决书。被告XXXX网吧对上述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3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周XXXX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肖XXXX、李XXX参加评议。2011年5月24日本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被上诉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原审原告XXXX公司诉称:原告依法享有电影作品《合约情人》在中国大陆地区内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2008年3月,原告发现被告XXXX网吧未经授权将该片通过其局域网进行传播,同时发现该影片是由被告XXXX公司通过其网站“XXXX频”传播。原告认为,被告XXXX网吧和XXXX公司未经许可播放涉案影片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同时给原告造成了损失。被告许XXXX作为被告XXXX网吧的投资人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请求法院判令:1、三被告共同赔偿侵权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共计2万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审三被告共同答辩称:1、原告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其获得了涉案影片《合约情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2、网吧及许XXXX不是本案侵权主体,不应承担赔偿责任。3、原告的诉求赔偿金额过高,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