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自治县、市)卫生局、市级各医院:
为增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科学性,切实保障当事双方的合法权益,经重庆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重庆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程序的规定(试行)》印了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规范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依据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医疗事故处理办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成立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以下简称鉴定委员会),是医疗事故或可能是医疗事故的事件(以下简称医疗事件)技术鉴定的法定组织。鉴定委员会成员由卫生行政部门提名,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二、各级鉴定委员会釜底抽薪据《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和本规定的程序,对医疗事故或事件独立进行鉴定。
三、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由发生医疗事故或事件的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区县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受理。涉及两个以上地区的同一医疗事故或事件由共同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决定如何受理;属不同省份的,由各省级鉴定委员会协商共同组成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
四、医疗事故或事件,双方当事人均有申请鉴定的权利。当事人向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的时效为其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一年。
五、医患双方对区、县(市)级鉴定委员会做出的鉴定结论不服时,应在接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上级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
六、重庆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鉴定为最终鉴定。
七、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3、申请重新鉴定的还应提交下一级鉴定委员会的鉴定书及收到的时间依据。
八、鉴定委员会接到书面申请后,是否受理应在15日内书面答复申请人,不受理的应当告之不予受理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