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参加鉴定的专家在7人以上(含7人)的,按首次鉴定2200元/例次,再次鉴定3200元/例次收取。
(2)参加鉴定的专家在7人以下的,按首次鉴定1700元/例次,再次鉴定2200元/例次收取。
(二)委托省级、市级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应在签收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受理通知书后,按照下列要求缴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费:
(1)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预先缴纳鉴定费。
(2)卫生行政部门移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的当事人预先缴纳鉴定费。经鉴定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医疗机构支付;经鉴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的当事人支付。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后,对需要移交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鉴定费由医疗机构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