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来看,精神病、瘫痪等伤病可视为重病,癌症等伤病可视为绝症。至于月工资的标准,根据《劳动合同法》和《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规定,月工资标准可以理解为职工离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标准支付。
但是这里会有人提出异议,职工在医疗期间企业一般发放的是病假工资,而在很多地方(除上海等地外),职工的病假工资一般是按照当地最低工资的80%发放的,医疗期间工资远远低于职工正常工作期间所得到的工资数额。如果把医疗期工资计入职工月工资平均数的话,对职工是不公平的。因此,认为应以员工医疗期前正常工作期间12个月平均工资为标准支付。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