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的规定,一级医疗事故系指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
根据《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的规定,一级甲等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死亡,也就是呼吸和心跳停止。这里不包括脑死亡。
目前我国医学上对死亡确定有一个通用标准,即心跳和呼吸永久停止,生命活动和新陈代谢终止,各种死亡试验都不起反应,同时躯体的低下部位出现尸斑等,即可认定为真正的死亡。
根据《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的规定,一级乙等医疗事故是指造成患者重要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临床上所见到的植物人状态多是颅脑手术中的失误、药物中毒、长时间的脑缺氧或长时间的休克状态等。临床表现通常为:(1)认知功能丧失,无意识能力,不能执行命令。也就是完全丧失了主动意识和被动意识的功能。(2)保持自主呼吸和血压,(3)有周期性睡眠和觉醒。(4)不能理解或表达语言。(5)能自动睁眼或在刺激下闭眼。(6)有时可以有不自主的或无目的眼球和眼睑运动。(7)可以有吞咽动作。(8)丘脑下部功能及脑干功能基本保存。(9)十分严重的病人可呈长年昏睡状态不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