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赔偿标准将因为侵权责任法的出现而大不相同。
2010年7月1日以后发生的医疗事故,赔偿标准按照《侵权责任法》赔偿标准。由于《侵权责任法》还没有出台可操作的司法解释,其赔偿标准暂时用与之最相接近的最高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赔偿标准。
医疗事故赔偿标准本来是个没有争议的问题,因为《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对此有明确的规定。在《侵权责任法》之前,法院有所谓的医疗纠纷赔偿法律适用二元论问题,如果经鉴定属于“医疗事故”的,赔偿标准应该是没有争议的,肯定适用《条例》规定的赔偿标准。
1、原告不要求“医疗事故“赔偿,二是主张“医疗过错”赔偿;
2、明显属于医疗事故的,尽量避开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去进行法医类医疗过错或者因果关系鉴定,或者找理由阻止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目的就是不要戴上“医疗事故”的帽子;
3、经医学会鉴定属于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通过法医类鉴定找出医方过错或者直接从医学会鉴定分析意见找“不足”、“缺陷”等表述而定性存在“医疗过错”,这样的情形下,有些地方就出现不是医疗事故赔偿的多,而属于医疗事故的赔偿却少的情况。
2010年7月1日《侵权责任法》实施之后发生的医疗事故赔偿标准本来也应该没有争议,因为尽管《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没有废止,但其赔偿标准与《侵权责任法》相冲突,按照《侵权责任法》 第五条规定:其他法律对侵权责任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而《条例》属于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不属于“法律”(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是由全国人大或者其常委会颁布的),当然在《侵权责任法》实施之后其赔偿标准不再由适用的余地。
简单地说:2010年7月1日以后发生的医疗事故,赔偿标准按照《侵权责任法》赔偿标准。由于《侵权责任法》还没有出台可操作的司法解释,其赔偿标准暂时用与之最相接近的最高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赔偿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