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的主观过错表现为行为人在诊疗护理中的过失。医疗过失的形式,既可以是疏忽,也可以是懈怠,但绝不包括故意。医院作为责任人,也应具有过失,但这是监督、管理不周的过失,采用推定形式。
怎样判断医疗机构和医护人员的过失,应特别注意。首先应确定其在行为时应承担怎样的注意义务。注意义务从高到低分为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与处理自己事务为同一的注意、普通人的注意。医疗机构和医护人员承担的职责是为患者解除病痛治疗疾病,责任重大,应当承担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这是最高的注意义务,要求行为人在行为时极尽谨慎、勤勉义务,极力避免损害发生。违反之,则构成过失。是否尽了善良管理人的义务,应当依据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特别是医疗卫生管理的部门规章、诊疗护理规范来作为判断医疗活动是否有过错的基本依据。
医疗行为造成患者损害,如果医护人员和医疗机构没有过错,医疗机构就不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只有以上5点要件完全具备,才能让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但实际操作起来并不像上面所说的这么复杂,患者只需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或与院方协商共同向医学会提出医疗事故鉴定。是否符合以上5点构成要件的难题交给专家们去考虑。如果鉴定结论有一方当事人不满意,可自收到首次鉴定15日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申请。通常两次鉴定后,鉴定程序就终止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21条第二款规定:“必要时,中华医学会可以组织疑难、复杂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医疗事故争议的技术鉴定工作。”“必要时”指以下三部门委托:A、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B、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C、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这是申请中华医学会鉴定的形式要件。除满足这些外,实体上还应满足疑难、复杂或在全国有重大影响。比如:病例本身罕见、患者体质特异、首次鉴定和再次鉴定结论明显分歧,或争议的事项涉及的时间久远、牵扯的医疗机构多、涉及其他中央国家机关的职责、具有涉外因素等等。
经鉴定构成医疗事故的,医患双方可以就损害赔偿数额自行协商解决,也可以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居间调解解决。如都不成,患者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依医疗事故鉴定结论来解决损害赔偿问题,都一定会适用2004年9月1日起实施的新《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按条例49、50、51、52条的计算标准实际得到的赔偿是很低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