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医疗事故,其后果就是主体的违法行为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
医务人员对于造成患者人身损害这—后果的发生在主观上是一种过失的心理态度。这里所说的过失,是指医务人员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产生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后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心理态度。如果是医务人员不能预见的情况,比如医疗意外,则不构成过失。过失分为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医务人员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产生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后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产生这种后果的心理态度。例如某医院外科病房护士,在给患者打针时,误将应注射给患者甲的青霉素注射给了患者乙,而患者乙从未注射过青霉素,结果导致乙发生过敏性休克,经抢救无效死亡。该护士在注射青霉素前没有按规定核对患者的姓名和床号,注射时她应当预见到可能会打错针以致发生严重后果,但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到,以致产生患者死亡的严重后果。
该护士在主观上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医务人员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会使患者产生不良后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不良后果的心理态度。所举的关于一名护土应患者要求未做皮试而直接注射青霉素,以致患者死亡的案例中,该护士对患者死亡这一后果所持的心理态度就是过于自信的过失。过失和故意是相对的,如果是医务人员的主观故意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结果,那么就不是医疗事故了,而是构成了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另外过失行为要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后果,如果仅仅有过失,尚未造成对患者的人身损害,还不构成医疗事故。
所以是否有人身损害的后果,也是判断是否是属于医疗事故的一个至关重要的标准。关于人身损害的程度,条例并未做明确的限定,按照条例第4条的规定,应包括患者死亡、重度残疾、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其他明显人身损害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