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杭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和实施方案细则,各退管中心均统一为退休人员建立个人账户。发生门诊医疗费时原则上应由所属退管中心负责处理。
为方便退休人员就近看病配药,可采取退休人员交叉管理办法,即退休人员可以自己选择居住地附近的退管中心委托代管。退休人员门诊时,首诊应在退管中心卫生所或门诊部就诊,确需转诊转院时,应由所在卫生所或门诊部经主治医生同意方可转入由劳动保障部门确定的并公布的定点医疗机构诊治。
退休人员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开支范围的,先在其个人账户中支出,不足支付时,由个人与退管中心按比例分担。
个人负担比例则为:在退管中心卫生所或门诊部就诊的,个人负担8%;在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个人负担12%;在二级及相应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个人负担15%;在三级及相应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个人负担18%。
退休人员经同意在规定的医疗机构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退休人员个人垫付,再到退管中心经审核后按规定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