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案例:2002年1月29日晚7时15分,某医院决定对入住该院待产的孕妇曹某进行剖腹产手术,双方签订了《手术协议书》。晚7时45分,主治医师检查后决定胎吸助产,于7时50分助娩一男婴,却无自主呼吸,经治疗无效,于8时30分心脏停止了跳动。
经省、市两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鉴定,均认为医院的医疗行为“不属医疗事故”,曹某及其丈夫路某遂以医院违反医疗服务合同为由诉至法院。法院认为,医院与患者签订了剖腹产手术协议,未与患者解除该协议而自主决定胎吸助产,致使新生婴儿窒息死亡,应当承担全部责任,判令医院赔偿曹某、路某因新生婴儿死亡造成的丧葬费400元、死亡补偿费46170元。
专家点评:当医患双方存在医疗合同时,医疗机构由于没有适当地履行义务而构成违约的,或是因医疗措施不当,损害了患者的生命权或者健康权而构成侵权的,患者为了更有利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可根据案件事实,拥有对于救济途径的选择权,既可以选择追究医方的违约责任,也可以选择追究侵权责任。本案中曹某和路某放弃追究医院的侵权责任,而以医院违反医疗服务合同为由追究其违约责任,符合法律规定。
选择侵权之诉或违约之诉,在举证责任、归责标准、赔偿范围上均有不同,患方应慎重选择。如本案中,路某和曹某若选择侵权之诉,将会因医疗行为不构成医疗事故而败诉公堂,但他们选择了违约之诉,出其不意地打赢了官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