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5年2月12日凌晨,案件当事人李某某酒后搭乘出租车,因车费与“的哥”王某发生纠纷。相互厮打中,王某用刀将李某某的头部砍伤。李某某舍近求远,从新疆长绒棉厂赶至他父亲曾任院长兼党委书记的新疆纺织医院就诊。医院外二科主任杨某某为李某某书写了50425号病历,称李某某是“被抬入病房”,颞动脉断裂,出血呈喷射状,失血性休克”。?
新疆医科大学法医门诊部依据杨某某出具的抢救记录等病历资料,鉴定李某某失血性休克属重伤。乌鲁木齐市法医鉴定中心依据此病历,也作出李某某为重伤的复核鉴定结论。1997年4月22日,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六年,乌鲁木齐市中级法院维持了这一判决。服刑过程中,王某多次向乌鲁木齐市中级法院及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在一、二审以及多次申诉过程中,王某屡次提到李某某的父亲是新疆纺织医院的前任院长兼党委书记,怀疑医院提供的病历资料中有夸大不实之词,请求法院认真复查病历的真实性。 1998年7月,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批示乌鲁木齐八家户地区检察院立案复查王某申诉案,杨某某伪造病历才浮出水面。?
经过检察机关细致调查,杨某某所出具的50425号病历对病人生命体征的描述不仅相互矛盾,而且是违背客观事实的。承办此案的乌鲁木齐八家户地区检察院侦查科科长余亚林告诉记者,检察院复查“的哥”王某申诉一案时,发现杨某某书写受害人李某某的病历,故意从病理基础、临床表现、抢救治疗三个方面伪造失血性休克的假病历。李某某承认自己是走进病房来的,而杨某某在抢救记录上却写着“抬入病房”;伤者回答问题切题,病历上却写着“神志朦胧”。?
参与复查王某申诉一案的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技术处法医李晓玉说,杨某某书写的病历虽然存有漏洞,不能自圆其说,但绝非杂乱无章,而是非常有逻辑的,他紧紧围绕为失血性休克埋设伏笔,目的就是证明李某某为重伤。由此可见,杨某某不但是在夸大伤情,而且是在刻意造假。2001年10月23日,国家司法部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鉴定,印证了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的这一调查结论,国家司法部司法鉴定中心认为李某某头部为轻伤而非重伤。?
2002年7月15日,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法院对此案进行了改判,以伤害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2年。然而,这个判决对王某来说来得太迟了——2001年3月11日,王某在坐了4年牢之后,被减刑两年,已刑满释放了。?
出具虚假病历的杨某某长期逍遥法外,更有甚者,2002年12月,杨某某反而以侵权为由,将公正地报道过此案的《新疆日报》等几家新闻媒体诉至法院。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几家被告在刊登的文章中所反映的问题基本属实,没有侮辱原告杨某某人格的内容,不构成侵害名誉权,驳回了杨某某的诉讼请求。?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2003年1月2日,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对杨某某涉嫌伪证进行立案侦查,2月9日对其依法刑事拘留,2月20日正式逮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