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0月30日,原告在金山区金山医院例行职工体检,外科检查医生手摸原告颈部怀疑左甲有肿块建议B超确诊;
2008年1月9日原告去现居住地附近梅陇社区卫生中心B超求证,B超结果显示左甲有肿块,医生建议原告去上级医院检查治疗;
2008年1月14日下午,原告去RJ医院检查治疗,该院医生SHAO.D初步诊断为"左甲占位"并建议原告即刻入院做甲状腺手术;
2008年1月16日上午8点查房时病房姜医生告知决定17日下午对原告做左甲次全切手术;
2008年1月16日中午,医生通知原告下午1点去做甲状腺超声检查,并且告知原告亲自将检查报告带回交给护士;
2008年1月16日下午1点左右,原告在被告处作了甲状腺超声检查,并将有影像资料的检查报告交给值班护士;
2008年1月17日中午,SHAO.D医师为原告施行左甲次全切手术,手术失误,致原告双侧甲状腺全切除。此时,原告的甲状腺功能检查报告结果刚刚出来而且结果全部正常。
从以上事发经过可以看出,被告在甲状腺功能检查报告(17日出,且报告显示原告检查结果一切正常)尚未出来的前提下,就决定为原告做左甲次全切手术,且在手术中失误致原告双侧甲状腺全切除,该行为严重违反了医疗常规,严重损害了原告的身体健康,造成了原告双侧甲状腺全缺失、双侧甲状旁腺受损、右侧声带麻痹的严重结果,这也是本次医疗事故的根本原因,也是被告承担法律后果的事实依据。
一、手术前未履行告知义务:被告未履行法定告之义务,手术自愿书和术前谈话记录无效。
SHAO.D医师并未对原告进行术前谈话,只是由护士拿着谈话记录单催促原告签字,并未对各项手术风险详细解说。手术名称等最重要的告之项目系事后补填,导致整个手术自愿书和谈话记录无效。
二、被告未按医疗常规进行诊治,即草率以"左甲占位"为原告安排手术治疗,决定手术治疗前,多项重要检查结果尚未出来。
1月16日,被告对原告的病情掌握仅限于左甲占位,无证据支持双甲次全切手术。
证据一:病历记录首页清晰记载,入院诊断左甲占位,入院后48小时诊断意见依然是左甲占位。原告1月14日下午入院,48小时后,即是1月16日的下午,被告之SHAO.D医师一边给原告下了个左甲占位的诊断意见,一边又在手术谈话记录里告之原告要做双甲次全切手术,前后矛盾,显然不符合基本常理。
证据二:出院小结第1页记录"至我院B超'左甲状腺结节'"(此处记载不但证明被告对原告的术前诊断仅为左甲状腺结节,也直接证明病史资料中的超声检查报告被被告篡改了,后面对此将有详细论述)。第2页最上面记录:甲状腺显像报告:左侧甲状腺下级"冷"结节;
证据三:病史资料中的手术记录详细描述了手术经过,经上下文分析,也与被告医师与原告交涉时所述一致,被告医师SHAO.D声称在切开原告身体后,才发现原告右甲也有多个结节,故自行决定行"双甲近全切手术"。说明所谓双甲近全切手术应系左甲次全切手术失误造成;
证据四:病史资料中的麻醉记录同样记录,临床诊断为左甲占位;
证据五:首次病程录及病历记录(续页)清晰记载:诊断为左甲占位;B超为左甲状腺结节;择期手术治疗(左甲次全切术)。
小结:上述五证据相互印证,术前被告并没有对原告得出双甲占位的诊断意见,术前原告也无相应的临床症状和体征,所以不可能告之原告准备做的手术名称为双甲次全切,只能是左甲次全切,故病史资料中的手术自愿书和谈话记录都因为这个重大瑕疵也无效,不但可以直接推定被告对原告没有履行最基本的告之义务,更加可以推断出被告术前草率诊断,是原告损害造成的直接原因。
三、手术没有经过全面会诊且没有进行充分准备致重大失误,给原告造成不可逆转的损害。
尽管大量的证据让我们对被告为原告实施这样一个左甲次全切手术的必要性高度怀疑,比如原告的同位素检测结果显示原告左侧甲状腺结节是良性的,功能检查结果也说明原告的甲状腺功能是正常的,但作为非专业人士,我们将本次手术的必要性这样一个专业问题留待各位专家给出一个专业意见。
我们所要强调的是,被告的医师作为专业人士,即便我们愿意最大善意地相信其在手术中确实发现了原告右侧甲状腺有结节,但其却在既未取得患者家属的同意,又未获得上级医生的同意,更为未当场及时对该结节进行病理检验(事后病理检查证明所谓可能癌变的结节是甲状腺腺肿)的情况下,擅自扩大手术范围,仅仅怀疑可能有癌变,在没有任何医学科学诊断的情况下,就自作主张实施了所谓的"双侧甲状腺次全切"手术,最终却导致了原告双侧甲状腺全切除这样一个非常严重的后果,于医学相悖,于情理不合,于法理不容!
被告2008年11月12日及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2008年12月3日为原告所作B超报告显示原告双侧甲状腺被全切除,1月27日门诊病历证明患者右侧声带麻痹,中山医院的化验报告证明患者甲状旁腺功能受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