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家属认为王先生的死亡原因与“医院长期滥用抗菌素,采用恶意性救治”等综合因素有关,再次起诉医院,要求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等83万余元。
被告医院在庭审中称,王先生死亡系病情自然发展,医院治疗不存在过错。医院向法院申请医疗事故鉴定时,被患者家属以病历未按规定封存为由拒绝。对此,医院解释称家属将病历拿走,导致无法封存。但却未向法庭提交相关证据。
在医院向法庭提交的病历资料中,法官发现了多处记载错误,比如患者的姓名、年龄、抢救时间均出现错误,而且还有一张心电图单有涂改痕迹。
法院最终认为,这家医院未对病历进行封存和如实提交相关资料,由于医院原因导致医疗事故鉴定不能正常进行,故应承担主要责任,终审判令医院赔偿患者家属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失费等36.5万余元。
一中院的判决书中提到,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死亡病历的讨论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等病历资料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情况下封存和启封。而被告医院未对病历进行封存,且病历中存在多处瑕疵,导致死者家属提出合理质疑时,鉴定无法启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