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初,28岁的小胡经常感到头痛,还伴有恶心、呕吐等症状。7月20日,他突然昏迷,家人将其转入省人民医院急诊,诊断为“右颞(niè,头颅两侧靠近耳朵的部分)顶胶质瘤”,并于当晚做了“右顶开颅,胶质瘤切除,去骨瓣减压术”。7天后的病理诊断为“脑血管畸形存在,脑胶质瘤证据不足”。同年8月4日出院时,诊断表明“右颞顶胶质瘤”。
“手术后,导致我偏瘫、偏盲,大脑受损”,2001年6月,小胡以医院对其造成错误诊断,进而依错误诊断进行手术,使其从一个正常人变成残疾人的理由,要求进行医疗事故鉴定。
后经碑林区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西安医学会鉴定,结论均为不属医疗事故。分析意见认为急诊手术符合医疗原则,偏瘫、偏盲是疾病本身损害的结果,术前诊断脑胶质瘤对手术方案不影响,但术后病理诊断“脑血管畸形、神经胶质瘤”证据不足,出院诊断未及时修正,造成患者误解,未及时与患方沟通,系医方工作缺陷,但与患者的预后(根据经验预测的疾病发展情况)无因果关系。
2005年4月,省人民医院答复小胡医院已尽到义务,对于患方认为的误诊误治,是由于现有医学技术的局限性以及“在患者生命垂危时采取救治措施后产生并发症是疾病自然发展结果”的现状,对患者的情况“深表遗憾”。在与医院交涉无果后,小胡以医疗事故损害赔偿为由将医院起诉到碑林区法院,索赔近118万元。
省人民医院答辩称,患者所出现的偏瘫、偏盲与患者疾病有关,医院的治疗符合医疗常规,不构成医疗事故,且已超过诉讼时效,不同意诉讼请求。
2007年8月,碑林区法院一审判决,认为小胡急诊入院,已有脑疝形成,医院行开颅手术挽救了其生命,但医院对患者术后病理诊断为脑血管畸形,出院诊断仍与术前诊断同为脑胶质瘤,未及时修正,系医院工作缺陷,判决省人民医院支付医疗费28330元和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判决生效后已支付)。
2008年5月,西安中院驳回了小胡上诉请求并维持原判,同年9月,省高院驳回其再审申请。
2009年
“手术后医生告诉我取出的物质是胶质瘤,但后来省医学会会诊认为取出的是胶质瘤证据不足,做颅骨修补手术时,也一直没告诉我取出来的到底是啥。”今年3月16日,小胡以侵犯知情权为由再次将省人民医院起诉并被立案。他请求法院判医院告知从其头颅内取的物质为何物,并要求赔偿因侵犯知情权造成的损失36万余元。
小胡说,几年来,他多次申请,请求调查当时取出的是何物。2008年5月终审判决的次日,省人民医院向西安中院出具了情况说明,“根据手术记录,术中见皮层下1厘米组织(呈灰白色,鱼肉样,质韧,血供丰富),分块予以切除”。“我现在只想知道,当初手术时从我头里面取出来的到底是啥东西,只有知道了,才有可能做针对性治疗。”小胡说,由于自己左眼半盲、左胳膊残疾,一直没工作也没结婚。
18日下午,记者就此事联系了省人民医院,党办一名工作人员表示,既然患者选择法律途径,医院也会通过法律来解决,维护医院的权益,至于其他的,她表示不便多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