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5月20日,宜宾县孔滩镇金凤村妇女汪某入住宜宾县某医院分娩,入院诊断孕头位宫内活胎,临产Ⅱ期,医生检查胎儿有一产瘤,医院予催产素。当晚19时20分汪某在胎吸助产下娩出一足月活婴。20时,婴儿晓悦因全身紫绀入住该医院,诊断为新生儿缺血缺氧性脑病,吸入性肺炎,医院用抗感染、吸氧、保暖等对症处理。因婴儿晓悦病情危重,医院建议转院治疗。第二天晓悦转宜宾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但晓悦的家属签字拒绝高压氧疗,要求自动出院。
后晓悦智力低下,其父母将其送往重庆等地多方医治,无明显好转。经鉴定,晓悦目前诊断为新生儿缺氧缺血性脑病后遗症(智力低下,脑性瘫痪)。主要原因是生产过程中胎儿头位难产,医方使用催产素过量,加重胎儿宫内窘迫,出生时发生新生儿重度窒息、新生儿颅内出血、新生儿缺氧缺血性脑病;患方自动放弃在宜宾市第二人民医院的有效治疗,从而丧失了最佳治疗时机。鉴定结论:本病例构成二级丙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晓悦的母亲汪某入住宜宾县某医院分娩,在生产过程中该医院使用催产素过量,致晓悦发生新生儿缺氧缺血性脑病后遗症的事实存在,该医院应承担70%的责任;晓悦的亲属自动放弃在宜宾市第二人民医院的有效治疗,从而丧失了最佳治疗时机,应承担30%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