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非法行医,从广义来讲,是指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卫生法律法规规定、具有社会危害性的、主观上有过错的一切医疗活动。从狭义来说,是指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执业医师法》等医疗卫生法律法规,不具备行医资格的机构和人员违法进行的医疗活动,以及虽具有行医资格,但违法进行医疗活动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所开展的医疗活动。
关于非法行医的主体,目前还争论不休。通过对合法行医主体范围的界定,非法行医的主体应包括两大类四小类。
第一大类是自然人:又可细分为无合法行医资格的自然人和有合法行医资格的自然人两小类。此处所说的自然人既可以是中国人,也可以是外国人,只要未在中国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就可构成非法行医。
(2)虽通过执业医师资格考试获得执业资格但未登记注册取得执业资格证书的自然人;
(3)其他虽然具有医疗技术、但尚未取得合法行医资格的自然人。
(3)超越执业证书核准的医疗服务范围行医的医师。但抢救危重病人、遇到紧急情况时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