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的赔偿金额不是一成不变的,需要根据具体的事故情况来确定。
交通事故的赔偿主要包括人身损害赔偿,人身损害是指交通意外中对受害人的人身导致的损害,需要就医治疗或休息而支付各种花费。根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17条的限定,人身损害赔偿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贴费、必要的营养费。计量人身损害赔偿准则根据各个类别的特性以及法律相关限定,单独计量,比如医疗费的计量准则,按照受害人的事实上损害程度、恢复状况并参照治疗医院出具的证明或者法医判定等进行认定。
因交通意外致残的,根据伤残认定的等级分别,也会有分别的赔偿准则,但通常均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事实上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等。
交通意外导致人员丧命,无疑应归为严重交通意外一类,虽然生命的价值不能用金钱来衡量,但一条鲜活生命的逝去并不是人生的终结,随之而来还有殡葬、被抚养人生活等事宜亟待解决,因此,需要全面了解丧命赔偿事项与相关准则。受害人丧命的,除了赔偿人身损害导致的各类花费之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丧命赔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解决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法花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计量准则,应特别注意被抚养人的年纪与劳动本领。根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28条的限定,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本领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2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乡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准则计量。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量至十八岁;被扶养人无劳动本领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量二十年。但六十岁以上的,年纪每增加一岁减少2年;七十五岁以上的,按五年计量。
在实际当中,还有可能会存在需要进行精神损失赔偿的情形,精神赔偿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即适用于受害人的人身遭损害致残或丧命,不适用于交通意外中的财产性物件损毁等,比如宠物狗遭到交通意外丧命的,即使其主人将宠物狗视为家人也不能提议精神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的计量准则,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职责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同时需要注意的是,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答允予以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诉讼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