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1月,扶绥人黄某无证驾驶摩托车行驶至南宁市五象大道时将行人韦某撞倒,韦某经抢救无效死亡。过后,南宁交警部门认定事故双方负有同等责任。一审法院对这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纠纷案一审判决后,韦某家属不服,向南宁市检察机关申诉。南宁市检察机关经审查后认为一审判决错误,遂依法向二审法院提出抗诉。今年9月18日,记者从南宁市检察机关了解到,二审法院已依法对这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纠纷案作出改判。
2007年11月28日下午6时45分,黄某无证驾驶一辆向奚某借来的摩托车,搭乘一名亲友沿五象大道路中间由西往东行驶,行至大沙田五象大道农业银行门前中间绿化带缺口处时,将从该缺口通过五象大道的行人韦某撞倒,受伤的韦某经抢救8天后死亡。
同年12月2日,南宁交警部门认定,黄某无证驾驶摩托车时没有避让行人,其行为违反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韦某在没有确认安全的情况下通过该缺口,违反了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因此黄某、韦某负事故的同等责任。
2008年12月8日,韦某家属向良庆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令黄某和车主奚某赔偿韦某死亡抚恤金、丧葬费等24.4万余元,保险公司应按规定给予受害者赔偿。
在审理过程中,韦某家属向良庆区法院提交《调查取证申请书》,请求法院依法到交警部门调取这起交通事故档案材料,后该院到南宁交警部门复印这起交通事故档案材料中的《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其余档案材料没有调取收集。
2009年8月13日,良庆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一、保险公司赔偿韦某家属经济损失5万余元;二、黄某赔偿韦某家属经济损失7.4万余元;三、奚某对黄某的上述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赔偿赔偿责任;四、驳回韦某家属其他诉讼请求。
韦某家属因不服一审判决,于去年底向良庆区人民检察院申诉。今年2月27日,良庆区检察院经审查后,提请南宁市检察院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抗诉。
二审法院依法做出改判
南宁市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一审判决存在以下错误:第一、在原审举证期间,原告向法院提交《调查取证申请书》,请求法院依法到交警部门调取这起交通事故档案材料,但该院到交警部门只复印收集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而交通事故现场图、当事人陈述及证人证言等重要证据材料没有调取收集,违反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第二、一审认定“黄某、奚某承担50%的民事责任比较客观合理”这一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首先,根据我国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黄某违法过错行为对事故发生起了很大的作用,此外黄某的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明显大于韦某的行为;第三、此案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今年4月3日,南宁市人民检察院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近日,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依法作出如下改判:维持一审法院民事判决第一项;撤销一审判决第二、三、四项;黄某赔偿韦某家属死亡赔偿金、误工费等费用共计14万余元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1.5万元。奚某对黄某的上述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