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五十三条规定,劳动法中的“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实践中劳动者的工资一般有基本工资、应发工资、实发工资之分。基本工资通常是用人单位给劳动者设定的底薪,一般未包括加班工资、津贴、补贴、福利待遇等。应发工资是指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按照法律规定应当获得的全部工资,包括了基本工资、加班工资、奖金、津贴等。实发工资是劳动者每月实际拿到的工资,通常会被扣减一些费用,比如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所得税,扣伙食费、房租费等,劳动者实际到手的金额通常会比应发工资少。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应当以劳动者的应发工资作为基数,而不是以基本工资、实发工资为基数。基本工资仅仅是劳动者工资的一部分,显然不能作为经济补偿的计算基数,而实发工资并不能真实体现劳动者的工资水平,比如用人单位不按规定支付加班费、克扣工资等违法行为都可导致实发工资低于劳动者实际的工资,显然也不能作为经济补偿的计算基数。
【典型案例】某公司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与部分员工解除合同,员工李某因经济补偿金计算问题与单位发生争议,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公司每月实发给李某的工资为1900元/月,李某工资由基本工资1300元+加班工资300元+岗位津贴200元+住房补贴100元+津贴100元组成,公司每月在发放工资时扣减伙食费100元,实际每月发放1900元。李某要求按照2000元的标准计算补偿金,而公司开始要求按照1300元的标准计算补偿金,后公司作出让步,只同意按照1900元作为基数计算。
【律师评析】本案公司要求以李某的基本工资1300元计算经济补偿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同样,以1900元作为基数也是错误的,李某虽每月实际到手的工资为1900元,但这是公司扣减伙食费后的工资额,并非李某的应得工资,应以2000元作为经济补偿的计算基数。
【操作指引】工资是一个总额的概念,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在计算经济补偿金时,应当以劳动者的应发工资作为计算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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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经济补偿金的基数是按照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计算,实际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不满十二个月的,按照实际履行期间的月平均工资计算,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这里的工资是指用人单位根据国家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的约定,依法以货币
经济补偿金计算公式为: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月工资。1、工作年限的确定,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
根据财税字(1997)22号、33号、36号文件的规定:企业根据劳动部关于《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规定支付给职工的经济补偿金,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核心提示: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等规定了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该按照一定标准一次性支付一定金额的经济补偿金。那么,我们一直关心解除劳动合同时有
经济补偿金是税前的。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经济补偿的计算基数是“应得工资”。这里的应得工资,是指未扣社会保
侵权宅基地十几年,权利人能依法获赔。涉及到不动产物权和登记而返还财产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未涉及到的向人民法院主张民事权利的时效为三年,超过追诉时效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
交通精神赔偿是不可以作为遗产的,但若被继承人死亡的,则该赔偿是可以按照法定继承进行处理的,且还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老公意外去世的情况下,其赔偿款一般需按继承法的规定进行分配,即应当根据继承人的人数进行均等分配,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
离婚损害赔偿诉讼时效的规定如下:1、诉讼时效旗下一般为三年。有特殊规定的除外;2、前述诉讼时效起算时间为,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3、其他规定。
婚姻法目前已废除,民法典规定的离婚损害赔偿适用情形具体为:1、重婚或与他人同居,重婚包括法律意义上的重婚和事实上的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2、实施家庭暴力;3、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婚姻法已经失效,民法典规定,离婚损害赔偿的情形为:夫妻一方有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且只有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行使必须以当事人有过错并因此导致离婚的为前提,即应在提起离婚诉讼的同时提起损害赔偿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