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正式实施,该法第97条规定,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终止,依照本法第46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因此,在实施前已存在的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发生终止、解除等情形,如依劳动合同法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必须注意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方法。主要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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