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今年3月与一家通信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中有这样一个条款:“本合同为无固定期限合同,但乙方若不能胜任工作,甲方可提前30日通知乙方终止劳动合同。 ”工作一段时间后,公司果然发现我不能胜任自己的本职工作。公司领导则根据前述劳动合同条款,作出了30日后与我终止劳动合同的决定。请问,这家公司可否这样终止合同,且不支付补偿金?读者秦道林专家解答:
青山区劳动力市场高级职业指导师孙新明认为:《劳动法》第23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第38条进一步明确:“劳动合同期满或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本案中,公司与你根据劳动合同中约定的终止条件来终止合同,且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做法,从表面上看,符合上述规定。
但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0条中还规定:“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不得将法定解除条件约定为终止条件,以规避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经济补偿金的义务。”
所以,公司尽管可以按劳动法的规定,单方与你解除劳动合同,但应按国家的有关规定向你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