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行为产生违约责任,侵害人身、财产权益产生侵权责任,这两种责任是两类基本的民事责任,但由于民事关系的复杂性,民事违约行为性质的多重性,这两类责任常常发生竞合。
所谓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是指行为人的违约行为既违反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符合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又违反侵权行为的有关法律规定,符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导致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一并产生,而违约责任引发受害人索赔的请求权,侵权责任也引发受害人索赔的请求权,两个请求权有重叠之处,形成请求权的竞合。
责任竞合表现为以下几种形式:第一,合同当事人的违约行为,包括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不仅违反了合同法的规定,也侵害了他人的法定权益,包括保护、照顾等附随义务或其他法定不作为义务;第二,侵权行为直接构成违约原因,即侵权性违约行为,或违约行为导致受害人法定民事权益受到损害,即违约性侵权行为;第三,不法行为人实施某项侵犯他人权利并造成对他人损害的侵权行为时,若加害人和受害人之间事先存在着一种合同关系,那么加害人对受害人的损害行为,不仅可以作为侵权行为,也可以作为违反了当事人事先规定的合同义务的违约行为对待。
如果允许受害人不受限制地行使两个请求权,就会导致合同违约人因请求权的重叠而承担双重民事责任,造成不公。故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依该法律规定,受害方既可依合同法请求违约人承担违约责任,也可依其他法律规定请求违约人承担侵权责任,受害人可以自由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