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矿产资源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下属的镇矿产资源管理站工作人员前往某海域,对正在该海域开采矿砂的县航运公司所属的船舶进行检查,以其无证采砂为由,扣押了该船的船舶检验证书薄、采矿许可证复印件和海域图复印件,以及发电机、电焊机各一台,但未办理任何扣押手续和出具扣押清单。此后该船因六号强台风,在宁德市漳湾沉没。县航运公司于是向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市人民法院认为,市矿产资源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原告县航运公司在其辖区内无证开采为由,采取扣押强制措施,违反法定行政程序,其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被告应返还扣押的财物。但是,该船的沉没与被告扣押措施无直接因果关系,原告请求赔偿沉船损失理由不能成立。进而判决:
(1)撤销市矿产资源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对原告县航运公司的船舶扣押措施,所扣押财物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
(2)驳回原告的赔偿损失的赔偿请求。诉讼费6500元,由原告负担6000元,被告负担500元。县航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上诉人矿产资源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上诉人县航运公司下属的船舶在其辖区内无证开采为由,而扣押上诉人财物,于法无据,超越职权,且违反法定程序,属于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其所扣押的财物应予返还。但鉴于发电机、电焊机已损坏,不能使用,应作价赔偿给上诉人。对该船的沉没,主要因台风引起大风、大浪、大雨,该船舱内长时间积水及无发电机致水泵运作抽水,导致舱内积水过多,船体过重而倾斜沉没,与被上诉人扣押发电机有一定关系。因此被上诉人对于沉船造成的损失负重要责任,应予以相应的赔偿。对于上诉人提出赔偿其他损失,因提供乐出合法的证据材料证实其损失的存在,不能予以支持。原审判决不当,应予改判。从而二审法院矿产资源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扣押上诉人发电机等物行为违法;
(3)被上诉人市矿产资源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应返还扣押上诉人的船舶检验证、采矿许可证复印件和海域图复印件;
(4)被上诉人电焊机损失1190元、沉船损失10000元,共计14990元;(5)驳回上诉人的其他诉讼请求。并且,一审法院对原告提起的行政侵权赔偿的诉讼请求收取诉讼费不当,应撤销一审人民法院的关于诉讼费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