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这一规定被认为是我国《民法通则》中规定的无过失责任[1]。在英美国家,这一应用于高度危险性活动中的责任属于绝对责任(absolute liabil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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