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晚,王*华与旅行团的部分游客前往酒店内游泳池游泳,王*华当时以跳水方式试图进入游泳池游泳,不曾想游泳池水深只有1.2米左右。当时王*华头部与游泳池池底发生碰撞,王*华颈部受伤当场昏迷。经医院诊断,王*华为第5颈椎骨折并截瘫,从颈部以下完全失去知觉。2005年9月15日,经鉴定,确认王*华所受损伤为一级残废。
王*华认为,五洲酒店游泳池四周未设置游泳时注意事项和水深标志,且自己入住酒店至游泳时也未得到旅行社导游及酒店方面提醒。在未明游泳池深度的情况下,以致跳水游泳受伤。
他认为,两家旅行社应保障自己在海南5天4晚旅游行程中的安全,并有义务告知在旅游过程中的注意事项,但两个旅行社并没有尽到保障自己安全的义务,应该承担自己受伤的侵权责任;而五州酒店在自己入住后,并未告知使用酒店设施时的注意事项,且事发当天游泳池四周及客房等处均无警示,致使自己受伤。
对此,王*华提起诉讼,要求A国际旅行社、B旅行社和D酒店(集团)有限公司赔偿各项费用总计92万余元。
对于起诉,华夏旅行社和D公司提交了照片及照片复印件,均证实游泳池边有告示牌,告示牌上有严禁跳水的内容,有水深的标识线。
一审法院认为,王*华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不顾告示牌中严禁跳水及水深标识的提醒,跳入游泳池游泳,导致头部与池底撞击而遭受人身损害。这一结果完全是王*华自身过错行为造成,王本身应负全部责任。D公司不应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同时,法院认为,王*华在酒店设施游泳池中游泳,系王*华在旅行中的自由活动,在自由活动期间遭受由自身原因造成的损害,A国际旅行社和B旅行社不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