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曾参与了一项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通过公开招标而承揽的建设工程项目的管理。在这个项目的±000米以下的施工过程中,承包商因延误中间交工工期54天而遭索赔。按照甲乙双方签定的建筑安装施工合同的约定,该项目的开工日期为2004年12月25日,±000米以下主体工程中间交工日期为2005年3月20日。合同约定,如果因承包商的原因未按合同约定的中间交工日期交工,每延误一天,按±000米以下主体工程造价的千分之二予以处罚。据此计算,业主向承包商提出了59万元的工期费用索赔。
承包商据理力争,陈述了工期被延误的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根本原因不是承包商主观故意造成的,而是由于混凝土底板防水采用的是新型的水泥基渗透结晶型防水材料。而该防水材料按照国标GB18445-2001的规定,在施工前,必须对其进行各项技术指标的复试。同时还规定,不但28天的抗折强度、抗压强度和抗渗压力满足标准的要求,而且56天的第二次抗渗压力值也必须满足标准的规定。承包商已认识了这个问题,并在正式开工的前两天即2004年12月23日就委托试验室对其进行复试。所以,承包商提出了反索赔——工期索赔,即要求业主把±000米以下主体工程的中间交工工期顺延54天。
承包商按照建设工程索赔的程序,把反索赔的报告送达承担本项目监理的监理公司。监理公司的答复为:承包商列举的理由虽然较充分,但按照国标惯例的要求,有经验的承包商应在编制施工技术方案时就充分考虑这个问题,并采取相应措施以满足业主的要求。故±000米以下主体工程的中间交工工期不能顺延。
承包商对这次反索赔的失败作了深刻反省。技术部在编制施工技术方案时,对这种新型防水材料没有足够重视,只是按照常规的防水材料做了一般性的说明,没有考虑到材料技术间隔时间的要求而作为一个关键的工期控制点进行控制,故在工期安排上只给两天的时间进行混凝土底板防水施工。市场部在编制工程量清单计价时,虽然对这种新型材料的市场价格进行了询问,也没有意识到这种材料的特殊性,未和技术部沟通,故也没有编制赶工措施费用。项目经理部虽然已意识到防水施工是制约±000米以下主体工程施工工期一个非常关键的因素,但索赔意识不强,没有及时与业主和监理公司进行沟通,只能被动无奈地接受了59万的工期索赔。
由此,我们也得到一些启示。首先,为了避免类似情况再次出现,在管理上,应该建立系统管理的理念,把投标作为一个系统进行管理。在机构设置上,打破以往按职能分工的管理模式而采用“过程模式”,设置投标中心。投标中心的主要人员应包括造价师、技术专家和法律顾问。按照项目管理的要求,对每个投标项目要明确责任人,全面统筹投标的一切事宜。按照商务标部分、技术标部分和法律法规部分的专业分工,全面、仔细地解读所有的招标文件,识别、确认本专业的疑点、难点及影响建设工程项目质量、进度、成本和安全的关键控制点。由项目责任人组织相关人员对各专业的问题进行评审,确定报价策略和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的方案。其次,按照菲迪克(FIDIC)合同条款中的索赔原则:“一位有经验的承包商事先应该知道的事宜不得作为索赔依据”。依据这个索赔原则,业主作为该项目的主体,理应对这种新型的防水材料的性能有全面的了解,所以,业主不应该向承包商提出索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