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应该理解为对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的个别免责。如果能够明确侵权人,则不适用第87条,而适用一般侵权责任的规定,由抛掷人或者坠落物的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笔者认为,建筑物使用人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情形包括:
第一种,不存在加害的可能。不存在加害可能的情形包括两类:第一,没有抛掷某一物品的能力,如建筑物使用人为残疾人或者生活难于自理,或者损害事件发生之时,家中仅有婴幼儿。第二,无抛掷物品、坠落物品的可能,如在损害发生的方向该建筑物使用人使用的房屋没有窗户,或者窗户设有空隙狭小的护栏,抛掷物或者坠落物无法通过。
第二种:无此类抛掷物或者坠落物。在特别的情形下,建筑物使用人也可以通过证明无此类抛掷物或者坠落物来免除责任。例如,同一建筑物中的使用人均来自于同一单位,并有编号的同类物品,如安全头盔,且每人均只有一个,但编号与个人无关(因此无法判断坠落物的所有人)。而建筑物抛掷物或者坠落物恰好就是此类物品,建筑物使用人可以通过出示自己仍然拥有编号的安全头盔,或者证明自己的头盔已经在此之前损毁,来证明自己不是抛掷物或者坠落物的所有人。
第三种:有抛掷行为,但对损害的发生没有因果关系。还有一种特殊的情形,就是某一建筑物使用人的确作出了抛掷行为,但能够证明抛掷的物品并未导致受害人的损害,如导致了其它损害,或者下坠过程中被阻拦,仍然悬挂在半空中等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