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于A贵州路101号的A商业职业技术学校房屋产权属原告A教育局,该局明确授权原告A商业职业技术学校行使产权人的全部权利,该校建筑主要由敬业楼、进取楼、崇德楼及和乐楼四幢房屋组成。六合路商业大楼位于A第一百货商店东侧、A商业职业技术学校西侧。被告A第一百货商店股份有限公司筹建六合路商业大楼,并发包给第三人A第二建筑工程公司施工。工程桩、围护桩、基坑分别于1995年3月4日为月12日、11月25日开始施工。1996年初,A商业职业技术学校房屋出现开裂、倾斜和变形等损坏现象。为检查房屋完损状况及分析原因,A商业职业技术学校和A第一百货商店股份有限公司于1996年6月共同委托A房地产科学院下属的上海房屋质量检测站对上述房屋进行质量检测。该检测站作出房鉴(96)第162号房屋质量检测报告,明确认为:六合路商业大楼的施工是造成崇德楼、和乐楼、敬业楼房屋损坏的主要原因,但也不排除和乐楼、敬业楼因建造年代久、结构自然老化造成的损坏,崇德楼建造后不均匀沉降引起的损坏,以及A商业职业技术学校东侧建造房屋对进取楼造成的损坏。根据《房屋完损等级评定标准》,以及对房屋现状、结构型式及六合路商业大楼施工情况的综合分析,A商业职业技术学校的房屋目前处于安全状态,无结构危险。由于六合路商业大楼施工,造成A商业职业技术学校房屋损坏,并对房屋的结构耐久性有一定的影响,崇德楼房屋东西向有一定的倾斜,从结构安全和一般教学使用要求等方面综合分析,可不考虑采取纠偏措施。该报告并对损坏的房屋提出修复加固方案。1996年7月4日,上海建筑装饰(集团)总公司设计所根据修复加固方案,作出工程预算,预算总造价为人民币349264.04元。因原、被告对赔偿费问题协商不成,原告遂诉至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