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前面第一部分对房主和建房班之间属承揽关系还是雇佣关系的区分讨论,如果将二者的关系界定为雇佣关系,即房主为雇主,建房班成员为雇员,那么房主要对雇员在建房活动中受到的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当然如果损害是由第三人过错造成的则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将房主和建房班之间的关系界定为承揽关系,现实中大多数情况也可能是这样的,那么这时就存在房主、包工头、雇员之间过错责任的认定问题。
房主作为定作人将建筑劳务指定给特定的建房班来完成,如果他对选任建房班(承揽人)有过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尽管目前我国对村镇工匠从业资格的规定存在法律空白,但是根据理性人的标准,定作人应选任能胜任工作的人完成定作任务,具体到建筑活动中,就要求定作人选任那些具有较强的劳动安全意识、安全保障措施合格的建房班。
包工头作为承揽人一般对承揽过程产生的风险承担责任,他作为雇主有为雇员提供安全保障的义务。通常雇员亡事故的发生与包工头安全责任意识淡薄、安全管理松散、提供的安全措施不到位有着密切的联系,所以包工头对雇员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雇员通常是无工匠从业资质的泥瓦工、木工等,他们本身的安全意识也薄弱,工作在存在安全隐患的环境中本应十分谨慎注意,如果又存在不遵守安全操作程序、疏忽大意等情形,这也可能是造成伤亡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
综上,法官在案件处理中要注意了解各方当事人是否存在过错及过错的程度,然后才能清楚认定责任承担主体、合理划分责任。一般来讲,包工作为常年承揽他人建筑劳务的市场主体,他在安全管理、安全保障措施提供方面的经验和能力都较房主要强,房主对建房班的选任也是基于包工头的口碑,出于对包工头的信任。因此,由包工头承担较多的赔偿责任也是与其义务相对应的,同时,这样也可以向包工头警示:加强安全责任风险防范,提高安全保障。
最后,要讨论的一点是,如果包工头在从事建筑劳务过程中受伤了,这时的赔偿责任问题。现实中,包工头从房主手中接过建筑业务后,一方面从事管理调度,另一方面也参与劳动。这时同样要综合考虑包工头在劳动安全保障方面的责任、其本人的注意程度及房主的过失等。包工头在劳动安全保障方面的责任、其本人的注意过失应由他本人承担。但是,包工头作为劳动者,其合法权益也应保护,所以在考虑房主过失的基础上,房主作为受益方也应承担部分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