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双方并没有书面签订建设工程合同,那这个合同是否是成立的以及是否是生效的,这将直接影响到判断双方当事人的一方是承担缔约的过失责任还是承担缔约的违约责任。
根据大家的社会经验以及我国的法律规定,在工作中我们对合同订立及履行必须要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为基准。
根据我国的《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指出,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必须要具备有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或者其他的形式。
假如根据我国法律要求,依法需要采用书面形式的,那就必须要依法书面订立工程建筑合同。如果双方当事人互相约定是要采取书面形式签合同,那也必须要采取书面形式。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指出,如果是订立建设工程的合同,那就需要双方订立时要采取书面的形式。因此如果按照这种说法,那么是否未签订书面的工程合同,这份合同就不被法律视为是依法成立的呢?
注意一点,若是我国法律已经有规定要求必须要书面形式或者是双方互相之间也有相互约定签订合同要采取书面的形式来订立合同,假如双方当事人却并未采取书面签订合同的方式,而其中的一方却已经履行了他在合同中的主要的义务,并且另一方当事人接受了的,则这份合同就依法成立。
这样大家可以清楚的看到,这条法律规定已经十分明确的指出了我国的民法典是依法保护当事人之间的事实合同的。假如在现实生活中,一方已经发出了中标通知书,并依规定下达了施工指令,而且合同已实际履行,一方也履行了它的主要义务,那么即使另一方当事人没有对完成的工程做签字确认,也没有明确的表示反对的意见。
那么很明显,人民法院将判定这份当事人双方达成的工程合同是成立的并且也是有效的,是有法律依据的。因此可以得出结论,违约一方并不能随意以未签订工程的书面合同为由而拒绝承担合同李规定的责任,当出现有违约的情形时就必须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