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责任,是合同的当事人因其违反合同的约定而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合同是受法律保护的,它确定了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违约行为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不履行合同义务;另一类是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前者是指合同当事人根本就没有实施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例如贷款合同规定商业银行应当提供给借款人一定数量的贷款,银行未提供;借款人应当按期如约还本付息,但他却未还本付息,这都属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是指当事人虽有履行合同的行为,但没有按合同约定如数提供借款,而是提供数量少于约定金额的贷款;借款人没有如期还本付息,而是迟延履行。
违反合同,可能是当事人一方违反,也可能是当事人双方都违反。一方违反合同的,由该违约方对其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失负责;双方都违反合同的,由双方共同对造成的损失负责。双方均违约的责任,并非平均承担,而要根据过错程序来划分,过错大的一方应当多承担责任。一方违约,另一方应当采取适当的措施避免损失扩大,否则,对于扩大的损失,是没有权利要求对方承担责任的。
继续履行合同。违约一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继续履行其合同义务。这种实际履行的要求,一般是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要求。如果当事人不履行,另一方可以要求法院强制其履行。当然,如果合同的履行对于未违约一方已经失去意义,未违约方可以要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而不要求继续履行合同。这主要是合同法中所指的根本违约的情形,即一方的违约行为根本上剥夺了另一方根据合同所获得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