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原告王明光称,2008年1月15日,到了借条上双方约定的还款时间,王明光找到张晓东提出“还款”。然而,张晓东答复:“我没有欠你的钱,还什么款?”“你敢说你不欠我的钱?”王明光不能相信自己的耳朵,但张晓东的答复始终就是“不欠钱”。
再也想不出能够要回自己钱的办法了,王明光一纸诉状将张晓东告到福田法院,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56000元;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起诉中,王明光向法院提交了一份借条,内容为“今借到王明光现金人民币伍万陆仟元整(56000),到2008年1月15日归还,借款人张晓东,时间2007年11月4日。
张晓东作为被告,面对法庭仍然坚持“借款已还清”。张晓东确认,他与王明光之间相互确有小额借款发生,但他已向原告还清了所有借款,这张借条上的签名虽然是他本人的签名,但是两人间根本不存在借条上56000元借款,他也从未向孙英杰借过钱。张晓东声称,“不知道王明光从哪里弄到了我的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