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第96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便于日后举证方便,最好以书面形式通知,或者委托律师发律师函。潘某电话通知解除合同,造成举证上的困难。周某可否认收到过解除合同通知,主张合同一直在履行,只是潘某租金支付上违约。
合同解除后,为避免损失的扩大,潘某应及时与周某办理房屋交接手续。潘某虽然电话通知解除合同后并未实际居住,但其仍然持有房屋钥匙及水电气卡,实际上对房屋处于一种占有状态。即便认定潘某电话通知到周某时合同已解除,潘某也要赔偿未及时交接房屋给周某造成的损失。
根据房屋租赁的惯例及房屋经纪机构提供的租赁合同格式文本,租赁合同的一方可以支付一个月租金的违约金为代价单方解除合同。本案中潘某如果解除合同的方式得当,则可大大减少损失。
建议:单方解除租赁合同时,一定要提前书面通知对方,给对方合理的寻求新的承租目标的时间和办理交接手续的时间。这样即便一方违约,双方的损失也就不会那么大,矛盾也不会那么尖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