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赔偿标准。货物丢失的,按货物的实际价值计算;货物损坏的,按货物受损前后的实际价值的差额或货物的修复费计算。货物的实际价值,按货物装船时的价值加保险费加运费计算。但赔偿时应减去因货物损失或损坏而少付或免付的有关费用。
2?赔偿计量。承运人对货物的丢失或损坏的赔偿限额按照货物件数或其他运货单位数来计算,货物用集装箱、货盘或类似装运器具集装的,提单中载明在此类装运器具中的货物件数或其他货运单位数,按该载明件数或货运单位数计算;未载明的,每一装运器具视为一件或一个单位。装运器不属于承运人所有或非由其提供的,其本身应视为一件或一个单位。
2计算单位。但托运人货物装运前已申报其性质和价值,并在提单中载明的,或承运人与托运人已另约定高于上列赔限的除外。
4?货物损失与迟延交付同时发生的,承运人的赔偿责任限额适用上述规定。
5?承运人等赔限权利人,被证明货物丢失、损坏系其故意或明知可能造成损失而轻率地作为或不作为造成的,不得援用以上赔限规定。
6?此种赔限规定适用于承运人及其受雇人、代理人,也适用于实际承运人及其受雇人、代理人,但受雇人、代理人应证明其行为是在受雇或受委托的范围之内。应当注意,以上承运人责任限制是单位赔偿责任限制,即承运人对提单记载的货物在责任期间发生损害,又不能免责时,对每件或每个其他货运单位货物的最高限额。它不影响承运人在特定场合,超过责任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即总的赔偿责任限制时,得援用海事赔偿责任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