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双方的争点之一是双方对托运货物“灭失”的赔偿标准。双方合同约定:未保价货物发生毁损、货差、灭失、污染、变质、最高赔付不超过毁损、货差货物运费的10倍。原告电器分公司认为双方在办理货物托运时约定的是“灭失货物”的运价,并没有约定“货物毁损、货差”时的运价。被告A公司辩称货物运费是很清楚的,货物灭失的运费就是100元。双方对该条款的理解有争议。
《中X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英国著名法官丹宁曾说 :“在法律的日常实践中 ,最重要的是对文件的解释。” 可见 ,正确理解包括合同在内的各种文件是正确地运用法律 ,公正地处理问题的前提和基础。合同解释,根据通常的理解是对合同及其相关资料的含义所作的分析和说明。或者说是根据有关的事实,依特定原则和方法,对合同的内容所作的说明。《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条就确立合同解释制度,及其具体方法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合同文本采用两种以上文字订立并约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对各文本使用的词句推定具有相同含义。各文本使用的词句不一致的,应当根据合同的目的予以解释。”《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条明确了合同解释的基本方法,即文义解释、体系解释、历史解释、符合合同目的、参照习惯或惯例。 当事人在合同中的意思表示系通过文字语句表示,并以语法作为连结方式,解释合同首先应按语法并采文字语句的通常含义解释,这是明确当事人真实意思的基础。因此,文义解释应是首要的解释方法。《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中表述顺序也是此种意思。
联系本案,双方对货物运费的约定应属明确,运单明确约定了货物发生毁损、货差、灭失、污染、变质时的赔偿数额。“未保价货物发生毁损、货差、灭失、污染、变质、最高赔付不超过毁损、货差货物运费的10倍。”该句前半段的陈述是限定的货物货损状态,后半段的陈述是采用列举,从前后的逻辑关系看,货物灭失的赔偿也应当最高赔付不超过货物运费的10倍。综上,本案双方合同中关于货物灭失的赔偿约定采取文义解释即可。货物系自燃灭失,A公司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被告应根据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赔偿方式对原告作出赔偿,故法院判决被告A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应以运费的10倍为限。